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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知名刑事律师张涛:长势喜人的水稻颗粒无收,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怎么判?

时间:2019-10-16 09:45:30 浏览次数:

【案情】

因为出谷快、量产高,“T优705”种子受到许多农民的青睐。有农民来到某县种子经营商郭某处询问是否有“T优705”种子出售。郭某向此前销售过该种子的公司询问,该公司表示,这一年没有“T优705”种子。郭某继而找到了闵某,闵某告诉他,自己这儿有“T优705”种子,价钱是每斤11元。郭某没有丝毫怀疑,先后汇款30万元给闵某购买该种子。 可实际上,闵某根本没有“T优705”种子,他找到了王敏,商定用其他种子冒充“T优705”种子出售。现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被刑事拘留。

【张涛律师评析】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刑法第147条),是指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犯本条之罪,依其情节分别承担以下刑事责任:

1、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土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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