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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盈科律师张涛:盲目借贷,套路贷犯罪团伙怎么量刑?

时间:2019-09-23 17:47:49 浏览次数:

【案情】

在当地警方的大力配合下,抓捕组成员兵分七路,同时出击,一举抓获了华某、蒋某等20名套路贷犯罪嫌疑人,扣押保时捷、奔驰等涉案轿车5辆和价值100万余元的奢侈品。至此,成功摧毁了以华某、蒋某夫妻俩为首的网络贷款诈骗犯罪团伙。该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实行公司化运作,下设审核组、放款组、催讨组,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员工宿舍。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张涛律师评析】

 (一)对“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定性,要结合案件的本质特征从整体把握,严格区分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套路贷”犯罪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部分犯罪主体带有黑恶团伙性质

 (二)犯罪嫩疑人、被告人以“违的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行业规矩”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或者与被害人进行相关口头约定,制造资金给付凭证或证据,制造各种借口单方而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偿还”虚高借款,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进而通过讨债或者利用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各种手段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一般情况下应当以侵犯财产类犯罪定罪处罚。对实施上述“夯路贷”行为的,可参照以下情形加以认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犯罪时,未采用明显暴力或者威胁手段,被害人依约定交付资金的,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从整体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虛构事实、隐喘真相骗取被害人财产的诈骗行为,一般可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犯罪时,既采用了虚构事实、隐喇真相的诈骟手段,又采用了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同时构成诈骗、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多种犯罪的,依据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暴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或心理强制等“软暴力”手段。

 (三)在“套路贷”犯罪案件中,相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明知真实借贷情况,帮助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或者滋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正常生活行为,或者帮助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故意伤害罪、非法均禁罪,寻衅沮事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的,对该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相关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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