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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盈科律师张涛:建QQ群假扮“老板”施骗能争取缓刑吗?

时间:2019-09-06 17:11:05 浏览次数:

【案情】

警方称,这伙人事先通过网上大量购买全国各地公司的名称、电话、账务人员等信息,然后拨打公司的固定电话,称自己是一家公司的工作人员,要与该公司签订合同或者要给该公司转一笔资金,要求该公司通过QQ将公司账户发给他们。紧接着,这伙人添加公司的财务人员为QQ好友后,便组建QQ群,群成员包括冒充另一家公司的工作人员、受害公司的财务人员以及“公司老板”等,其中“公司老板”也是该团伙冒充的,克隆了公司老板的QQ号,就连头像、签名、昵称等完全一样。随后,该团伙会在QQ群发布签订合同等内容,并冒充 “公司老板”问财务账户还有多少余额等信息。该团伙以兰某、罗某为首,在韦某的技术指导下,每次都开着越野车到靠近河边或者水塘的地方,在车上利用准备好的设备实施诈骗。

【张涛律师评析】

是否可去争取到缓刑,看该情节是否严重与轻微,看看是否法律规定的申请缓刑的适用条件。缓刑适用条件是: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第一百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退赃或退赔的;

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一百二十六条【重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9、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也就是说,要是诈骗罪的犯罪分子存在上述三种情况之一的话,那么即使符合我国对适用缓刑的规定,那么也是不能对该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的。这也就是诈骗罪适用缓刑的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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