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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家庭婚姻律师张涛:父母赠与女儿的房产,离婚女婿能分割吗?

时间:2019-08-05 16:46:33 浏览次数:

【案情】

父母房子拆迁,赠予给女儿,房产证登女儿,女儿已经结婚。如果女儿离婚,女婿可以分财产吗?

【张涛律师评析】

婚后父母赠与房子给女儿。如果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女儿,则属于一方的财产,如果发生离婚纠纷对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是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没有指明或者共同财产界定不明,一般就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属于个人财产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对于婚后父母给子女购买不动产即使主观愿望就是给自己子女的一方的,但一般都不明确说明给自己子女,如果发生离婚纠纷对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是否是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界定不明,在实际案件受理中一般如果拿不出有利证据说明是只赠与给自己子女的一般就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规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既便于司法裁量,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及其父母的权益。而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将父母把所购买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视为“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意思表示。

基于我国的文化传统习惯,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时,一般不会特别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赠与自己子女一方,而是直接将该不动产登记在了自己子女的名下。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后,决定房屋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则较明显地反映了父母对所购房屋归属的真实意愿。因此,当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而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时,其最合理的解释就是父母具有将房屋出资赠与自己子女的意愿。

另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当事人婚后购房办理按揭贷款时,银行通常会要求夫妻双方到场签字,由夫妻双方连带承担银行的债务。既然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该银行贷款部分相对应的产权份额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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