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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专业刑事律师张涛:套路贷暴力催收,涉嫌敲诈勒索罪如何争取罪轻辩护?

时间:2019-06-24 18:47:25 浏览次数:

【案情】

被告人蒋某、陈某、周某、元某等22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被害人急需借款偿还其他平台借款的心理,通过“手续费”“平台费”“利息”等名义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条,制造合法民间借贷假象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并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在被害人未如期偿还债务时,采取给被害人及其亲友电话、短信轰炸,进行辱骂、侮辱、威胁、恐吓,向被害人亲属发送被害人手持身份证照片编辑合成的淫秽图片和有极度侮辱文字的图片等“软暴力”手段或委托以张某为首的催收讨债公司催要债务的方式等对被害人及其亲友进行滋扰、威胁、恐吓,向其施加精神压力,迫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而取得财物,社会影响恶劣。

【张涛律师评析】

高利贷的放贷者以暴力、威胁等的方式向被害人追讨非法债务的,是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高利贷的放贷者以暴力、威胁等的方式向被害人追讨非法债务的,是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找杭州张涛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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