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杭州律师张涛(本人)
案情简介:张某与富阳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我方当事人即原告诉称, 2013年12月26日12时20分许,富阳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员工汪某驾驶浙a×××××号车在春江街道民主村与行人张某即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富阳市交警部门处理,被告汪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张某承担次要责任。现原告张某诉请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公交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合计194139.98元;2、要求被告人保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张某的残疾赔偿金不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2、医疗费中包括非医保费用,不属于保险范围.
承办过程:本案中保险公司对具体赔偿项目争议较大,得益于我方律师多年的法律实务经验和在本案中清晰有力的事实和法律阐明,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的大部分诉讼请求,最大程度的维护了当时人的合法权益.
审判结果:当事人胜诉,几乎完全满足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杭州律师张涛: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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