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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涛律师承办的汪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近日取保候审成功

时间:2020-06-09 19:32:54 浏览次数:

张涛律师承办的汪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近日取保候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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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本案汪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杭州西湖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汪某家属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作为汪某的辩护律师,为汪某提供法律帮助。

办案经过  

张涛律师在多次会见了汪某后认为,汪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系初犯和偶犯,且有立功表现。经过与办案机关沟通后,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为汪某提出了取保候审的申请。后经过办案机关同意,成功为汪某办理了取保候审,现汪某已回到家中。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 [2]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鸦片 二百克以上不满 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满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 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在毒品犯罪中,常见的毒品主要是冰毒(甲基苯丙胺)和麻古(甲基苯丙胺片剂)。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毒品犯罪毒品犯罪案件,无论毒品纯度高低,一般均应将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为毒品犯罪的数量,并据此确定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因此毒品犯罪是国家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一般而言,涉毒案件取保候审难度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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