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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刑事律师张涛:办公室豪华装修,迷惑受害人诈骗千人能取保吗?

时间:2019-10-29 15:50:02 浏览次数:

【案情】

看到这家公司的办公场所,张先生觉得这家公司很不错。,一个业务员带着我在42层,整个一层楼都是他们的。工作人员告诉张先生,通过公司专家的再次鉴定后,张先生的古钱币价值不菲,可以帮助张先生进行海外拍卖。他说70万元到75万元,只要百分之一的保证金。他保卖不用一分钱,卖掉卖不掉,一年以后,最多一年,一般八个月到一年,卖不掉钱保证金照退给我,卖掉以后保证金也退给我。如果卖掉,他们只收百分之五的佣金和百分之三的税收。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几天之后再次联系了张先生,他们已经开始着手拍卖张先生的藏品,不过在拍卖进行前先得交纳数万元的手续费。他说要卖100多万元就要交15000元。犹豫再三,张先生交纳了部分手续费,在两个月的期限到了之后,工作人员却告诉张先生,他的藏品流拍了,因为前期与张先生签订了合同,张先生交纳的手续费不予退还。此时的张先生才恍然大悟,知道自己被骗,于是立即报警。

【张涛律师评析】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3、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4、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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