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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律师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杨某犯危险驾驶罪

时间:2016-05-19 17:52:52 浏览次数:

(2015)杭拱刑初字第574号

刑事行政>>刑事辩护(2015)杭拱刑初字第574号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一审
2015-07-31王少丽
王少丽


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因本案于2015年7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关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涛,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拱检刑诉(2015)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24日零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沪C×××××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其沿沪昆高速上海松江区行驶至杭州市区,后又在杭州市区德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霞湾桥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已涉嫌醉酒驾驶。被告人杨某被带至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血液,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确认其血液中有乙醇含量,属醉酒驾驶。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拘役二个月。

被告人杨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王少丽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张哲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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