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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离婚律师张涛:无脑冲动的离婚,丈夫给情人买的房产能分割吗?

时间:2019-09-25 17:57:34 浏览次数:

 【案情】

想当年,我和老公李某也是少年夫妻,恩爱有加。两个人是初中同学,也是大专同学,一起从两小无猜到幸福筑家。那时候虽然彼此家里情况都一般,但是两个人心在一块儿,也就没有觉得生活多么清贫。在两个人大专快毕业时,李某家里拆迁了。李某家瞬间就实现一夜暴富了,家境好转的李某父母赶紧买了两台挖机,一台小车,并且还买了一套商品房。结完婚的第二年小敬就生下了女儿, 这个时候李万的生意也忙了起来,时常在外面跑,慢慢地就从最初的一天不回来,两三天不回来,一周不回来,十天半个月不回来,直到现在的几个月不回来。外面有了情人,还给情人买了房,离婚证要求分割吗?

 【张涛律师评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属于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因未经配偶同意,故处分行为无效;赠与人的配偶向人民法院主张返还的,应予支持。

通常人们会认为“丈夫有权处分属于自己的那份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在法理上属于共同共有关系,而不属于按份共有关系。

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上述规定无一例外地规定了一方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些学者还以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处分给“小三”属于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确定为无效合同。因此,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如数返还受赠房产是有足够法理和具体法条支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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