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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优秀离婚律师张涛:一位女医生的离婚故事,软肋是最痛的伤,如何分财产?

时间:2019-09-20 10:31:26 浏览次数:

【案情】

夫妻双方都是她的同学,男的智商超高,上学时是远近闻名的学霸,长得也很帅,就是性格冷淡,在一家知名律师事务所做首席律师;女的娇俏可人,爱笑爱闹,在三甲医院做内科医生。这样郎才女貌、从高中时就相恋的一对爱侣,离婚的导火索仅仅是一句话。男孩的父亲脾气暴躁,在男孩小时候,父亲就是恶魔的代名词,他还因此患上过严重的心理疾病,在父母离异很长时间后,才慢慢调整过来。这是他内心最隐秘的伤口。夫妻俩因为小事吵起来,这次男孩没有像以往那样相让,而是以他做律师的逻辑与口齿相辩,女孩自然占不了上风,一怒之下扔过去一个抱枕,男孩伸手挡,抱枕打落置物架上的花瓶,花瓶跌落下来割伤了女孩的脚趾。女孩却在民政局当众反悔,我不要离婚,死也不离。”朋友去找男孩说和, “老同学,不用再劝了,伤疤一次又一次被揭起的痛,我真的承受不了,我们真的不可能再在一起。

【张涛律师评析】

诉讼离婚,双方就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分割;达不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的财产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分割。

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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