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接受段某及其家属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经过张涛辩护人的努力,段某于2019年9月12日成功取保候审,成为又一经典案例。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36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案情回顾
段某等人因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办案过程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接受段某及其家属的委托,作为段某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段某,了解本案的基本事实情况后,在第一时间与承办警官沟通,并及时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及法律意见书。最终,段某成功取保候审。
办理结果
段某于2019年9月12日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