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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能随意解除

时间:2015-07-10 13:59:14 浏览次数:

【案情】

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某公司100%的股份以总价105万元转让给原告;于某年某月某日前原告需向被告支付70万元;被告收到原告支付的70万元后,需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变更手续。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1万元,后原告又陆续向被告支付转让款50万元。之后,被告将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试运营,一段时间后,原告因故退出管理试运营。其后,原告就解除转让事宜与被告协商未果,向被告发送书面通知,认为公司转让未正式生效,要求其退还转让款。

 

【评析】

原告虽以被告未予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变更手续而违约,导致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法定事由,要求解除转让协议,返还转让款并赔偿损失,但该事由并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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