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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隐匿财产 少分或者不分

时间:2015-07-10 13:02:15 浏览次数:

【案情】

严某和杨某原为夫妻关系。2011年3月,严某与杨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载明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离婚后,严某发现杨某在2011年初擅自注册一杨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份有限公司,杨某的出资额达30万元。严某遂诉至法院,主张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杨某坚称无任何房产、现金、股权、股票、债权,导致共同财产无法分割,现要求分割杨某公司股份的75%。

 

【评析】

杨某行为明显为隐匿、转移财产,故严某要求分割杨某在公司的股份的请求应予支持,由于杨某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故应少分该项财产。遂判决严某分得杨某在公司30万元股份的60%,折价18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匿、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一方一旦发现另一方在离婚时存在上述恶意侵占夫妻财产的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夫妻另一方也会因其恶意侵占夫妻财产的行为付出不分或少分财产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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