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公司员工刘某,工作近一年,期间因工作业绩差,该公司为其进行了培训,但培训后其工作业绩仍未提高。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当如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评析】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本案中该公司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刘某或者额外向其支付一个月工资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向其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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