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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公司存在恶意逃避债务行为,债权人可否要求股东担责?

时间:2015-06-30 18:38:29 浏览次数:

【案情】

B公司向A公司采购一批产品,价值人民币1800万元。A公司已履行完交货义务,按照合同约定B公司应在交货之日起至迟3个月内付清全部货款,但到期后B公司仍然没有依约付款,A公司派人催收时,得知B公司早已负债累累,为逃避债务而在转移财产,B公司已经将经营所得及相关资产转移至各股东名下,B公司实际已无资产,根本无力偿还债务。这种情况下,A公司可否要求B公司的股东偿还债务?

 

【评析】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案中B公司在债务累累的情况下,为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将经营所得及相关资产转移至股东名下,属于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A公司有权直接要求其股东还款。不过,在实践中对于类似B公司这样转移财产的行为进行取证目前还是存在一定难度的,更为实际的操作还是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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