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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资深律师张涛:老师赚“外快” 销售假药涉案千万能否缓刑?

时间:2019-06-03 16:24:29 浏览次数:

【案情】

今年28岁的李某,中专毕业,学的是护理专业,因为酷爱音乐,擅长弹钢琴,在某培训机构做音乐老师,是朋友眼中的“斜杠青年”,。如果不出意外,李某应该有着美好前途,但李某却为了钱而滑落深渊,为了来钱快,本用来弹琴的双手却被李某拿来销售假药。 如今,不少爱美人士热衷于打肉毒素(俗称“瘦脸针”),一针动辄上千元的价格让李某从中看到了商机。李某开始在微信中售卖通过非法渠道进口的某国粉毒、某国白毒、某国绿毒等。

【张涛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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