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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离婚律师张涛:婚后多年未育,离婚后女方房产分文未得,是何原因?

时间:2019-05-07 17:18:52 浏览次数:

  【案情】 

胡某与任某双方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任某曾经两次意外怀孕,但双方还年轻,经济条件不佳,养育孩子会对工作、生活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双方决定打掉了孩子,对女方身体造成一定伤害。经济条件好转后,双方决定要孩子,但任女士却一直无法怀孕。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导致双方通过诉讼离婚。任某想争取胡某婚前安置房。

【律师评析】

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是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的,如果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就不会分给另外一个人,如果安置房属于男方的婚前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女方不可以分。结婚前房子如果是夫妻一方的财产,则在离婚时就属于个人财产,不能进行分割。相反地,如果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就应依据以下离婚财产分割原则进行分割。

(一)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平等地分割包括房子在内的共同财产,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从生理特点上考虑,房子的分割在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同时,房子分割还要特别注意给分到子女抚养权的一方的照顾。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房子时,尽量考虑对房子有实际需要或能有效利用房子的一方,比如一方已经拥有一套房子,而另一方却没有住房,在这种情况下就应依照该原则认定房子归需要的一方所有,而适当给予另一方补偿。此外,还应考虑一下具体的情形,比如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买房的情况下,房子的分割还要适当考虑双方父母出资的份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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