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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辩护律师张涛:丁某诈骗涉案金额48万,罪轻处罚

时间:2019-05-07 15:21:03 浏览次数:

【案情】

被告人丁以合伙买卖某村树木为名,骗取被害人孟的信任。,孟将在从其银行中取出的现金人民币48万元作为投资款,交予被告人丁。次日,被告人丁借故携款潜逃,并将赃款挥霍。直到案发,在被告人丁某在亲属的带领下,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丁抓获。

张涛律师评析】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会利用投资的名义实施诈骗活动,目的是为了吸收公众的资金,从而非法占有公众的资金,投资诈骗是常见的经济犯罪。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

诈骗罪(刑法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对于诈骗罪量刑标准主要考虑的因素有两个,分别是诈骗的数额标准和诈骗的情节因素

投资诈骗犯罪的受害人是可以要求进行经济赔偿的,受害人如果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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