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7月,安徽临泉人李某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2016年6月至12月期间李某与吴某、倪某等多人采用自卸车、槽罐车装运、以水泵直排的方式在被告人廖某、陆某等人的具体操作下,造成杭州市富阳区东洲码头、横山村等地无法正常使用。被告人李某涉及清淤费用达到146520元,于2016年12月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拘留。随后,李某的家属委托年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承办此案,于2017年1月成功取保候审。
律师观点
本案当事人李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针对本案张涛律师提出被告人李某受指使倾倒水泥,系从犯,归案后供述倾倒建筑工地淤泥基本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退缴清淤损失费,积极赔偿,有悔罪表现,请求予以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与法律相符,予以采纳。当事人及其家属非常满意张涛律师的辩护并表达了谢意。
办理结果
李某经张涛律师的努力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张涛律师-杭州资深知名律师。现执业于亚太最大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系合伙人律师、从事专职律师十年以上,有着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涉及全国各地各类案件,从事过刑事辩护、民商事、公司股权激励、婚姻等多种业务,特别在刑事法律事务和理论方面更为专业和专注。张涛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并一直致力于刑法领域的理论与实务研究,精于处理各种疑难复杂的各类刑事案件。其良好的执业素养、敏捷的思维和深厚的法律功底,积极有效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案件胜诉率极高! 赢得当事人的赞赏及认可。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民商事代理,公司兼并与收购,股权转让,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法律顾问,法律服务等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办案风格:
全心全意为委托人服务,实现客户合法利益最大化!是张涛律师执业的服务宗旨!
执业信条: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知情释法,拼理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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