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杭州著名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亚太最大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系合伙人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张涛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十多年来,承办过包括浙江、江苏,深圳、北京,等全国各地各类案件,其中大量为疑难、复杂的刑事、民事案件。张律师执业经验丰富,并一直致力于刑法领域的理论与实务研究,有深厚的理论与实践经验。精于处理各种疑难复杂的各类刑事案。其良好的执业素养、敏捷的思维和深厚的法律功底,取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杭州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张涛律师在多年的法律生涯中,积累了深厚的人脉资源,与公、检、法机关建立了良好的关系,为政府立法、依法行政献言献策!目前担任多家知名企业的法律顾问。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民商事代理、公司收购与兼并、股权转让、尽职调查、法律顾问等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办案风格:
认真严谨、从容不迫、博采众长、成竹在胸;
执业信条: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当事人争取合法的最大权益
杭州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张律师为您提供优质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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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缓刑的适用规则
第三十一条 【缓刑适用规则】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已落实考察、帮教措施的,可以适用缓刑。
第三十二条 【缓刑适用但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不得适用缓刑:
(一) 犯罪造成严重后果或使国家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5万元以上无法弥补的;
(二) 毒品犯罪的再犯;
(三) 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 犯罪前一贯表现不好,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或者劳动教养两次或其他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
(五) 犯罪后认罪态度不好,不退赔、无悔罪表现的;
(六) 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七) 犯罪涉及的财物属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
(八) 判处缓刑,可能激化社会矛盾的;
(九) 本分则已作限制性规定的。
虽没有上述情形,但适用缓刑不符合刑罚价值的,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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