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7月,杭州市余杭区公安局组成了专案组侦查一起特大贩毒案件。胡某、赵某二人通过联络人李某驱车前往河南郑州从毒贩王某处购买毒品。其所购毒品是冰毒,主要成分为甲基苯丙胺,重量高达500g。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贩卖的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的数量达到50g以上就要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胡某的犯罪情节十分严重。胡某等人刚拿到毒品,就被办案警察抓捕。其家人随后委托张涛律师为胡某辩护。
律师观点
本案当事人涉嫌的罪名是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罪是我国重点打击的犯罪,在江浙地区吸食毒品人员的数量很大,导致贩卖毒品的案子也相对较多。胡某本次犯罪并非偶然,但侦察机关并未查出其此前贩卖毒品的相关前科。但由于此次买卖毒品的行为被警方现场抓获,对于毒品的数量和案件的基本事实方面很难提出其他异议。故本案中张涛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辩护:
1、胡某是从他人处购买毒品,虽然数量巨大,但应扣除胡某自己吸食和为他人代购的部分数量,这一部分数量不应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中去。但基于实务中毒品犯罪的处理经验,胡某为了贩卖而购买毒品的,毒品的数量应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不存在未遂的问题。另外,由于无法证明胡某自己吸食的数量的多少,加上本案涉案毒品的数量巨大,已远远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高一级量刑幅度的标准,故本案中的毒品数量的多少对案件结果的影响并不是很大。
2、本案是共同犯罪,张涛律师采用的辩护策略之一就是将胡某作为从犯辩护,但由于胡某在本案中起到的作用实在较大,其安排了本次毒品交易活动,并带领他人驱车面交,因此法院也未将胡某认定为从犯。
3、由于本案中毒品数量巨大,争取避免法院判处死刑是本次辩护的重点。故张涛律师在辩护时阐述了判处死刑需要的条件,并论证了本案中这些条件不能满足,最后成功避免了死刑。
办理结果
法院判决:胡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一、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时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
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后,部分已被其吸食的,应当按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的数量,已被吸食部分不计入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