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被告:李某
辩护律师:杭州律师张涛(本人)
被告:蔡某、王某
案情简介:
2009年,被告李某等人经预谋,决定以结伙以色情引诱的方法作案,以获取钱财,同时商定由李某蔡某等人按股份出资租用房屋,由周某在租房内卖淫,后由被告人向嫖客采用威胁恐吓等方法索要钱财。
承办过程:本案中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财,已构成抢劫罪。但被告李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蔡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张涛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从事专职律师多年,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从事刑事辩护、民商事、公司股权激励、收购兼并,等多种业务,。特别在刑事法律事务和理论方面更为专业和专注。张律师执业经验丰富,并一直致力于刑法领域的理论与实务研究,有深厚的理论与实践经验。精于处理各种疑难复杂的各类刑事案。其良好的执业素养、敏捷的思维和深厚的法律功底,取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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