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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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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辩护律师张涛承办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最终成功取保

时间:2017-01-20 20:53:06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1717日一大早,新风路前天一大早,新风路一家手机店的老板一打开店门,心理就咯噔一下:“完了,遭贼了!”只见店里,已经被小偷翻找得乱七八糟,最为醒目的便是几个放着手机的展示柜台了——一片空白,原本摆放着的20台新手机,全被小偷洗劫一空。老板赶紧报案,好在店里安装了摄像头,尽管小偷打伞作案,但露出了半个面部,警方还是通过人脸识别技术抓住了窃贼。到案后,窃贼供述了自己把手机卖给了王某。王某家人四处打听,最后委托张涛律师代理本案。


律师观点

1、王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属于脏物类犯罪,其量刑应轻于相对的本罪,如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等。

2、王某仅购买了两部手机,价值四五千元,情节较轻,危害不大,且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归还脏物,弥补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


办理结果

公安机关最终决定对王某取保候审


罪名解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收益的,予以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构成要素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根据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相关情况,推断出行为人已经知道必然或可能是赃物的情况,作出上述行为的,达到追诉标准,即可构成本罪。认定本罪的关键是如何认定“明知”,一般应考虑以下因素:1、行为时间2、行为地点3、交易价格4、交易方式


相关法律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生产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很多人因为贪便宜而购买明显低于市价的物品,如果根据当时情况能判断是脏物的,则可能将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再有人走在你身边,偷偷摸摸拿出一个iphone7500块,你还敢要吗?



张涛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从事专职律师多年,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从事刑事辩护、民商事、公司股权激励、收购兼并,等多种业务,。特别在刑事法律事务和理论方面更为专业和专注。张律师执业经验丰富,并一直致力于刑法领域的理论与实务研究,有深厚的理论与实践经验。精于处理各种疑难复杂的各类刑事案。其良好的执业素养、敏捷的思维和深厚的法律功底,取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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