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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律师张涛)民事答辩状

时间:2016-07-17 17:22:51 浏览次数:

答辩人:姜某、男、汉族、1962年2月16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三坝雅苑12幢*单元30**,电话:1335*****

答辩人:周某、男、汉族、1955年8月3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五****五常社区4组余田里**号,电话:130******

答辩人姜某、周某因原告赵某诉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答辩人姜某、周某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姜某、周某同付某之间属于承揽合同关系,而付某与原告是雇佣劳务关系。理由如下:

依照法律规定在承揽法律关系中承揽人自担风险,定做人不承担风险责任,因此原告赵某诉请答辩人姜某、周某应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对承揽人的损害承担责任。所以原告赵某只能请求其雇主即劳务的接受方付某赔偿。

二、假设原告与答辩人存在劳务关系,对于原告的损失也应该由船东蔡万玉和答辩人及原告三方按责任比例分担损失。

首先,原告到船上干活是其老乡付某雇来的,原告的报酬也由其老乡付某支付,姜某、周某与原告之间没有监督被监督的关系,船东蔡万玉和答辩人将卸船的工作交给付某完成,由付某雇佣人员完成后,再由船东蔡万玉和答辩人向付某支付报酬。即代付友是受益人,而答辩人只是按照承揽关系履行承揽协议,其次原告赵某诉求即使属于因提供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民事纠纷,这一点《侵权责任法》第35条明确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赵某违反作业程序不慎摔伤,自己也有过错,所以原告对于自己的损害也应负一定的责任。否则,原告的损失若只由答辩人承担,则有失公允。

其次、原告赵某于20101214日发生事故,目前原告提供的暂住证只有8个月尚不满一年,其伤残标准应按农村标准,更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答辩人: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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