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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咨询:以投放”木马“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会怎么判?

时间:2023-06-27 16:41:47 浏览次数:

杭州刑事律师咨询:以投放”木马“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会怎么判?

最近杭州公安通报了一起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主要的行为以投放”木马“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但投放的目标是企业营销号,据报道这也是全国首起案件。全国涉案企业达2500余家,涵盖证券投资、医疗保险、科技教育等多个行业领域。共侦办涉企黑客案件25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11名,采取刑事强制92名;侦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1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15名,采取强制措施191人。

杭州张涛律师有话说: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本罪的设立是出于对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特殊保护。只有侵入这些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才构成犯罪。对侵入其他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不以本罪论。虽然本罪是行为犯,但是,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以犯罪论处。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在这里,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该条例第4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保护国家事务、经济建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会产生非法侵入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危害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侵入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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