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重!向亲朋好友出借银行卡、转账等行为有可能构成洗钱罪!
银行卡是我们必不可少的支付工具,且很多人往往持有不止一张。在日常生活中,你是否遇到过亲戚朋友向你借用银行卡的情况?又或者让你帮忙转一下账?在工作中,公司老板也可能要求员工提供银行卡并配合财务人员进行转账。面对这些情况,有的人尽管心里不愿意,但一来碍于人情或者迫于压力,二来觉得事情也不大,最终还是按照对方的要求去做了,殊不知自己可能已经面临刑事犯罪的风险。
第一个可能涉嫌的罪名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就是俗称的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银行卡或者帮其转账,一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就构成帮信罪。
第二个可能涉嫌的罪名,也是很容易被忽视的罪名——洗钱罪。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七类上游犯罪,而以提供银行卡或帮助转账等方式为其掩饰、隐瞒赃款来源和性质的,已经构成洗钱罪。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构成洗钱罪呢?
根据《刑法》第191条的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等七类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提供资金账户等五种洗钱行为之一的,构成洗钱罪。
洗钱行为是:①提供资金账户的;②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③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④跨境转移资产的;⑤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为他人提供资金账户或转账,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就构成洗钱罪:
第一,他人实施特定上游犯罪,并获得非法利益。
洗钱罪中的“钱”,指的是上游犯罪的“钱”,即上游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洗钱罪依附于上游犯罪,没有上游犯罪,就没有洗钱罪。实践中常见上游犯罪有:与非法集资相关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与毒品相关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与贪腐有关的贪污罪、受贿罪等。
第二,为他人提供资金账户或转账的行为,客观上起到“清洗”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使之合法化的效果。
洗钱罪中的“洗”,指的是掩饰、隐瞒“钱”的来源和性质,即前文所指五种洗钱行为。洗钱行为通过金融工具或者金融机构对“钱”进行属性转换,以使上游犯罪的非法利益合法化。
第三,为他人提供资金账户或转账的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且故意。
这里的“明知”,不仅包括确定性认识,也包括可能性认识,即行为人只要对于资金系上游犯罪非法所得存在可能性认识,就可以认定其具有主观明知。实践中大量采用推定的方式来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和故意。如,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或者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均可直接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
一个真实案例让大家充分认识什么是洗钱罪:
王某从事金融工作,与王大(国家工作人员)系亲兄弟关系。2010年6月13日,被告人王某收到其亲哥哥王大给的100万美金,并按照王大安排,将现金全部存入自己在工商银行新开的一张银行卡中,并将该卡交给王大,经公安侦查机关查明,王大给的100万美金是王大受贿所得,而且王某明确知道该现金的来源。经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明知王大给他的钱是受贿犯罪所得,仍通过提供银行账户的方式掩饰、隐瞒100万美金赃款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表示我国《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明确禁止银行卡的出借、出租和倒卖,向亲朋好友出借银行卡,很可能被直接推定具有掩饰、隐瞒上游犯罪所得的主观意图,一定要格外慎重。如果他人实施的是犯罪活动,为其提供资金账户或转账的行为可能也会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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