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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医师资格行医,至人10级伤残已被判决!

时间:2023-04-13 11:27:14 浏览次数:

案例解读:

2020年6月至2021年8月,被告人朱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医疗美容活动,为周某某等10名被害人进行割双眼皮、隆鼻等医疗美容外科手术,致上述被害人身体遭受不同程度损伤,非法获利12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朱某多次对被害人周某某实施抽脂手术,致周某某腿部麻木肿胀行走困难。经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周某某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左骼静脉受压。经杭州市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周某某左下肢形成深静脉血栓,经手术治疗后,遗留左肢浅静脉中断闭塞,影响功能,认定为十级伤残。

2022年3月18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行医罪对被告人朱某提起公诉。2022年8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朱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理分析: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业已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工作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资格和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就诊人是不特定或多数的,故本罪侵犯了公共卫生。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未取得开业执照行医的,不属本条所称非法行医。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而不是业务过失的罪过。因为,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既对自己缺乏行医技能和控制病情发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又对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时治疗时会伤残直至死亡是明知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意志因素上,对病人的伤残、死亡采取了漠然视之,听之任之的放纵态度。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表示本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在于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而后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

(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前罪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后果的原因既可以表现为责任过失,也可以是技术过失,而后罪则仅限于责任过失,技术过失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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