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1日,梁某向当地派出所举报称,徐某在一出租房内嫖娼。民警接报后调查发现,报案人梁某是被调查人徐某的妻子,徐某与涉事单身女子刘某同住一出租屋,徐某坚决否认自己嫖娼,坚称与女子刘某仅是合租关系。
据妻子梁某介绍,自2016年4月开始,她便发现丈夫徐某与女子刘某有不正当关系,之后夫妻失和、感情恶化。自2016年底开始夫妻分居,随后丈夫徐某与单身女子刘某同住一个出租屋,并保持不正当关系长达两年多。
丈夫徐某则表示,由于和妻子梁某感情不和,于2016年年中,先搬到工厂宿舍居住,后与单身女子刘某一起合租了房子,房子为一室一厅,刘某住房间徐某住客厅。并称两人仅是普通朋友关系,房子租金也是由两人共同承担。
最后法院认定徐某与梁某夫妻感情破裂,并判决离婚,判定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梁某占70%,丈夫徐某占30%。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理解释: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在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要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夫妻离婚是前提。离婚损害赔偿诉讼应以离婚诉讼的提起为前提,它必须依附于离婚诉讼之上。最终在法律上得到支持的条件是侵权行为导致了婚姻关系破裂,造成了离婚的后果,这也是由离婚损害赔偿的特性决定的。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须有法定过错,即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事实。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对方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除了以上四种情况之外,不得再以其他事项主张属于有过错的行为,同时还要求被侵权的配偶一方须无过错,只有无过错的一方才有资格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赔偿主体固定,即只能是合法夫妻关系中有过错的一方。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也就是说离婚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义务主体只能是有过错的配偶一方。
赔偿请求数额适当。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精神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害,无法适用等价赔偿的原则。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应当遵循适当补偿原则和公平原则,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确定适当的赔偿数额。
法律评析:
杭州律师张涛认为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因上述原因导致离婚的,在离婚时,除按照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外,无过错方还可以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请求过错方对其进行损害赔偿。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以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式承担责任。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一、注意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区别。重婚是以夫妻关系的名义共同生活,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二、注意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通奸、婚外恋等行为的区别。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是离婚诉讼中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而婚外恋、通奸是违背婚姻道德的行为,是受道德规范调整的,并不是婚姻法规定的损害赔偿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