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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赌博钱款两百多万元,无力偿还,构成合同诈骗罪值吗?

时间:2023-03-16 16:03:45 浏览次数:

案例解读

 2021年7月至2022年8月间,被告人王某在担任杭州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修理工期间,利用维修公司售后产品和保管公司仓库钥匙的职务便利,从公司地下室仓库内,私自提出真空泵及真空泵零配件,先后用于多家大型公司销售及维修,并通过现金或转帐的方式收取销售、维修款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被告人王某以销售、维修不开票或以杭州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开票,将上述款项占为己有。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能自愿认罪,并已退出全部赃款,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故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司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法条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什么是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理分析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在这里,要强调是“非国有的”,因为若是“国有的”,就构成贪污罪,而不是本罪,所以这也是本罪与贪污罪的区别,主体不同。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综上所述,杭州刑事律师张涛建议职务侵占罪往往发生在公司、企业中,防范职务侵占罪主要是要制定好公司、企业的章程,对公司、企业人员的权力进行监督,对财产和资金的去向做好记录和跟踪。实践中对待职务侵占罪往往容易与贪污罪、侵占罪、盗窃罪混淆,如何理解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也是本案例所关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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