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主张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结婚29年来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被告工作的相应经济补偿金19万元。
对于女方主张的经济补偿。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本案中,双方登记结婚逾20年,被告于2021年从鲁花公司离职前一直驻外,疏于对子女、老人及家庭的照顾,原告在此方面负担较多义务,被告应当给予补偿。对于补偿数额,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为6万元。
男方不服提出上诉。男方认为自2020年5月从某公司离职前一直驻外,这是事实。男方驻外工作,女方及双方婚生儿子的生活大部分由男方的父母照顾,不存在女方照顾老人以及独自照顾女儿的情况。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双方登记结婚逾19年,上诉人于2020年从某公司离职前一直驻外,一审法院认定对于子女、老人及家庭的照顾方面被上诉人负担较多义务,判决上诉人酌定经济补偿6万元,于法不悖。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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