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兰谎称为被害人李某某介绍女朋友,并自行虚构了一名女性,在微信上以虚构女性的身份与被害人李某某谈恋爱,期间,其以家人生病、过节买礼物等理由,要求被害人李某某购买花束等物品,李某某通过微信、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向被告人周某兰转账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以上所得皆被其用做日常消费。
周某兰虚构身份与他人恋爱骗取财务会怎么判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行为人实施虚假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而遭受财产损失。而犯罪是一种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特点之一。
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或者财产损失达到入罪标准,应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要求行为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的,方才追究行为人诈骗的刑事责任。此外,司法解释还表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规定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本案。因此,如果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其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大,社会危害性未达到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程度,仅以治安案件处罚。
那么如何区分民事欺诈行为与诈骗罪之间的界限?
民事欺诈是指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而诈骗罪则是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