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郭某以欺骗手段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的信任,并与被害人李某某确立恋爱关系。期间,被告人郭某编造车辆需要交保险,厂里保险箱钥匙被财务拿走需要用钱,厂里需要购买组刀片、支付电费,发生交通事故需要赔偿等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总计人民币19780元。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郭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退赔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二:
被告人胡某某注册微信号“活的开心”并添加其父亲胡某为好友,冒充其前男友“张某”,谎称帮胡某在长沙开店赚钱,胡某信以为真,便将开店的情况告诉被害人王某某。被害人王某某找被告人胡某某表示自己也愿意开网店赚钱。被告人胡某某将微信号“活的开心”推荐给被害人王某某,并冒充“张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聊天,以开店需要进货款、办理营业执照、运费等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转账,被害人王某某一共向被告人胡某某微信账号“活的开心”转账15万余元。被告人胡某某又注册微信账号“傻傻的可爱”冒充“黎老板”要被害人王某某交平台管理费8600元。被告人胡某某一共诈骗被害人王某某158600元。
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已退还被害人部分款,剩余款已向被害人出具了欠条,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核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诈骗罪构成的四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2、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二是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三是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
四是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在不同的犯罪情节下,对诈骗罪的犯罪分子处罚不同,也就意味着犯罪分子具体的坐牢时间不同。最高的时候是无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
达到以上数额,又具有以下情节的,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