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被告人胡某、乔某某等人合伙租下某店面经营XX足浴店,招募并容留卖淫女吕某、张某、赵某在店内实施口交等方式的卖淫服务,与卖淫女五五分成。胡某在足浴店占股40%,另外四个合伙人均分余下60%的股份。足浴店为卖淫女提供食宿,共收取口交服务嫖资约1.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乔某某、崔贵生容留多人卖淫,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因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乔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案例二:
2020年,被告人甘某租住在××路××村路口附近的“某能源有限公司”旁边的房子,容留卖淫妇女进行卖淫活动。后被告人甘某、周某确定男女关系,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在该出租房,继续容留卖淫妇女进行卖淫活动,每次收取卖淫妇女10元或20元的“床位费”,被告人甘某、周某则为卖淫妇女提供避孕套、饮食、整理卫生等服务。之后,被告人周某容留卖淫妇女兰某与黄某、李某在该出租房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某机关当场查获,并依法抓获在现场的卖淫妇女等人。被告人甘某、周某容留他人卖淫共获得非法利益约50000元。
被告人甘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