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离婚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案情简介:
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因与案外人发生财产纠纷致使夫妻共同财产被申请强制执行。涉案房产虽登记在被告名下,但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对涉案房产依法享有所有权。而被告与案外人的财产纠纷系其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利益的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需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必须充足。除本案涉及的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外,若一方存在隐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又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等情形的,另一方也可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确定财产范围。起诉方应明确财产范围,否则即使诉讼中证明了被告存在上述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但由于实际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已经不存在,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然无法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