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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刑事律师张涛:几名中学生多次持刀抢劫同学财物被拘留,会判刑吗?

时间:2019-10-29 15:54:41 浏览次数:

【案情】

几名16岁中学生结成小团伙,多次持刀抢劫同学的手机,还逼迫同学打下虚假的欠条,抢劫财物总数达到上万元。16岁的郑某、沙某和15岁的王某都住在大连,郑某和王某中专文化,已经辍学,沙某还在一所计算机学校读书。3人混迹一起,经常抢劫中学生。在一家旅店附近,郑某和王某伙同孙某,持两把片刀,采取威胁、殴打等手段抢走中学生陈某OPPO手机1部。期间,郑某电话联系韩某来到现场,4人一同将陈某带到一家烧烤店内,持刀威胁陈某,逼迫其写下1500元的欠条。此后王某、沙某等人又再次作案,在一家网吧内将一中学生强行拽到附近一废弃的工厂院内,持木棒等对其殴打,导致被害人受伤,同时抢走这名学生1部酷派手机及现金140元。现已被刑事拘留。

【张涛律师评析】

我国《刑罚》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抢劫罪是行为犯,不只是以抢劫的金额为量刑依据,法官还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作案手段、造成的后果等进行定罪量刑。未成年人犯罪可以从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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