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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刑事律师张涛:以毁损树苗的手段破坏他人经营,破坏生产经营会怎么判?

时间:2019-10-29 15:51:40 浏览次数:

【案情】

以被告人周某、王某、李某等9人为相对固定纠集者的恶势力,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纠集同案其他被告人共同实施犯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被告人周某、王某、李某等40人出于其他个人目的,结伙以毁损树苗的手段破坏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现已被刑事拘留。

【张涛律师评析】

第三十四条 [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其他个人目的,一般是指出于个人恩怨而产生的不正当心理追求,如憎恨、厌恶、不满等。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如因受到领导或他人的批评而产生不满,自己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产生不满,嫉妒他人的成绩而心怀不满,与他人发先冲突而心生不满,以及厌烦工作而产生不满,等等,行为人只要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给生产造成较大破坏的,即构成本罪。

破坏生产经营情节严重会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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