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因土地承包产生纠纷,男子伙同同组村民将受害人种植吊瓜所用的铁丝网剪断,致使吊瓜落地死亡。现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批捕了犯罪嫌疑人沈某。沈某为某村一组组长,因与王某就土地承包权归属问题产生纠纷,后王某的叔叔王某银在该承包地上种植吊瓜。沈某及同组村民因王某银不愿同该小组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协商未果后,将王某银种植吊瓜所用的铁丝网剪断,致使王某银造成损失十八万元。
【张涛律师评析】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全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国有的、集体的、个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实施破坏生产经营行为时具有泄私愤、报复他人等个人目的,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
第三十四条 [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