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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知名刑事律师张涛:冒名销售假冒伪劣种子,销售伪劣产品罪能取保吗?

时间:2019-10-16 09:44:11 浏览次数:

【案情】

被告人徐某某收到**公司103800元货款后,将其中的95600元支付给被告人谢某某。被告人谢某某收到货款后将无标签的西瓜种子自行标上蜜童、帅童、墨童字样,用锡箔纸、自封袋包装好,先后邮寄给被告人徐某甲标有蜜童字样的西瓜种子56000粒、标有帅童字样的西瓜种子33000粒、标有墨童字样的西瓜种子10000粒,被告人徐某甲明知无标签的西瓜种子,系假种子,仍然将其交付给**公司,获利8200元。 谢某某、徐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

【张涛律师评析】

  在销售了伪劣商品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便成了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一般认为,销售者对所售伪劣商品的“明知”既包括行为人直接承认的明知,也包括行为人虽拒不承认,但根据当时的主客观条件,行为人应当知道所售商品属于伪劣商品的事实上的明知,如曾有过多年医疗器材销售经历的经销者出售的一次性注射器,外表和感官极为粗糙,刻度模糊不清,虽然其矢口否认明知注射器为伪劣商品,但根据当时的主客观条件,应予认定其属“明知”。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销售者是否明知,宜综合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

一是主体资格是否合格,即行为人是否具备正当的商业主体资格。

二是进货渠道是否正当,即行为人是否从有正规合法手续的生产厂家或供货商处进货,有无正规的进货手续或合同。

三是交易活动是否公开,是否经过公开招、投标活动定购的商品。

四是成交价格是否合理,即成交价格是否与市场价格相距甚远,或者在购销活动中是否存在高额账外暗中回扣。

五是商品标志和外观质量是否合格、齐全、是否粗制滥造。

同时,还要考虑销售者本身素质的高低,是否具有相关的业务知识和经验等等。

此外,应当指出的是,“明知”并不等于“确知”,只要行为人知道所售商品有可能是伪劣商品,而事后经检验确认该商品属伪劣商品,即可认定行为人对所售的伪劣商品系明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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