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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知名刑事律师张涛:业务为幌子,诈骗公司近亿元,会判死刑吗?

时间:2019-10-16 09:42:48 浏览次数:

【案情】

说起被骗的过程,老板既后悔又有些摸不着头脑。随着犯罪嫌疑人黄某等人的落网,被害人对案件的来龙去脉渐渐清晰起来。任某就听说过找人“背债”的业务,就是找一家公司,粉饰包装后让投资方把资金转到这家公司来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套利,骗取投资方的资金。黄某认识了一个投资方,对方愿意出3000万元投资。 得到这个消息后,黄某和任某马上找到了李某,通过李某介绍找到了“背债”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刘某以及魏某,其实这并不是一家真实做汽贸生意的公司,而是一家“空壳”公司。黄某又找来了假扮“空壳”公司财务的梁某、诈骗成功后,刘某还找到了能说会道的高某假扮“空壳”公司的经理。这一团伙所有人都在黄某和任某的安排下,约定好了分赃比例,少则几百万元、多则上千万元的一块块“馅饼”砸得每个人都“头晕目眩”,他们都非常尽职地扮演好了各自的角色。现已被刑事拘留。

【张涛律师评析】

《刑法》第266条根据诈骗罪的不同数额和情节,规定了三个量刑幅度:

一是诈骗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是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是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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