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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辩护律师张涛:男子私刻公章伪造公文实施诈骗,会判刑多久?

时间:2019-10-15 10:58:00 浏览次数:

【案情】

蒋某某在某征婚网站注册了会员信息,在网站上结识了某地的李某,蒋某某谎称自己叫赵某,在某银行支行上班,并通过QQ与李某进行交流。为了骗取李某的信任,蒋某某从网上购买了光学印章机,通过电脑伪造了假的身份信息和某银行等国家机关公文,同时,为了证明自己单身,蒋某某私刻了法院公章,伪造了自己和前妻离婚判决文书,蒋某某与李某开始在一起租住。后来,李某将自己的轿车给蒋某某使用。蒋某某借口因酒后驾驶李某的汽车被交警查扣,需要找人打点为由,先后两次从某处借取现金4.6万元,同年,蒋某某又捏造虚假事实,以自己需要疏通关系为由,骗取李某8000元现金。现已被刑事拘留。

【张涛律师评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3、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4、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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