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民警在本县一废弃粮仓内,捣毁一个特大制毒窝点。其中查封和冻结主犯唐某以及同居女友杨某名下房产三套、价值80万元轿车一辆、426万元理财产品,以及现金60万元。在进行涉毒资产侦查时,专案组民警发现主要犯罪嫌疑人唐某曾多次将600多万现金交由其同居女友杨某处理。杨某多次到银行进行大额现金存款;最多一次存款多达200万元现金,且利用多名亲友的银行账户之间资金相互转账频繁,往来资金流水多达数千万元。现因涉嫌洗钱罪被刑事拘留。
【张涛律师评析】
构成洗钱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即有掩饰、隐瞒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目的。本条所称“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指犯罪分子犯罪所获取的非法利益以及利用犯罪所得的非法利益所生产的孳息或者进行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本条把洗钱的行为对象只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2.行为人实施了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洗钱罪的本质在于为非法资金披上合法外衣,消灭犯罪线索和证据,逃避法律追究和制裁。实现赃钱、黑钱的安全循环使用。本条列举了五种具体的洗钱行为:
(1)“提供资金帐户”,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帐户的编号,为其转移非法资金提供方便。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指协助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的财产通过交易转移为现金或者本票、汇票、支票等金融票据,以掩饰犯罪所得财产的真实所有权关系。
(3)“通过转帐、承兑等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目的是帮助犯罪分子掩盖犯罪所得资金的来龙去脉,模糊其非法特征。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指以各种方式将犯罪所得资金转移到境外金融保密制度比较严格的国家或地区,兑换成外币、购买财产、或以国外亲属的名义存入国外银行。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是指将犯罪所得投资于服务性行业、娱乐业等大量使用现金的行业,将非法获取的收入注人合法收入中,或者用犯罪收入购买不动产、有价证券,然后再卖出等手段,掩饰、隐瞒犯罪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对于个人犯洗钱罪的处罚,本款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两档刑罚:有洗钱行为的,没收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