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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张涛:明知是假药而销售,销售假药罪会坐牢多久?

时间:2019-10-11 16:07:28 浏览次数:

【案情】

被告人唐某在经营某大药房期间,为谋取利益,以每盒9.9元价格从不明网站购进标示为某药源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美国金根一号”(香巴拉珍宝胶囊)和标示为某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正骨腰突王”(氨糖硫酸软骨素葛根胶囊),后以每盒19.9元的价格进行销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该大药房柜台里查获正在销售的“美国金根一号”8盒、“正骨腰突王”21盒。经鉴定,上述药品均为假药。民警将唐某抓获。

【张涛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本条第一款是对生产、销售假药的构成要件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有以下构成要件: 

(一)、行为人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二)、行为人必须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应当指出的是本条所指的药品,仅限于人用药品,不包括兽用药品。 

(三)、生产、销售假药,只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即构成犯罪,并不要求一定要有实际的危害结果发生。鉴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极大危害性,刑法把危险犯就作为处罚对象,把对人体健康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作为加重处罚的一个情节。所谓“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是指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或者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由于假药的成分复杂,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也并不完全相同,要作具体分析。有些药品虽然是假药,没有什么疗效,但对人体健康没有危害,如以红糖为主要成分冒充感冒冲剂,以萝卜干冒充天麻或人参,虽然不能治病,但对人体机能也没有什么损害,因此,一般也不作为生产、销售假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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