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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律师张涛:“炒股专家”专业指导,新型网络诈骗怎么处罚?

时间:2019-10-10 17:01:47 浏览次数:

【案情】

群众程某神色慌张来到派出所报案,称自己被人骗了。据程某介绍,她被人拉进一个炒股群,群里每天都很热闹,大家都在分享赚钱心得,里面的“炒股专家”会给予专业指导。程某禁不住诱惑加入了这个行列,一开始是几百元不等的小金额“投资”,可是,随着投入金额越来越多,赔的钱也越来越多,等到程某反应过来被骗,自己已陆续投入近60万元。是投资失败,还是网络诈骗?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经过侦查,专案组民警断定该案是一起新型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案。民警通过追查被害人程某的银行账号资金流,发现程某被骗钱款进入了一家第三方公司账户。民警以该支付公司出资账户为线索,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将29名犯罪嫌疑人成功抓捕归案。

【张涛律师评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3、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4、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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