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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律师张涛:醉驾找人顶包撒谎,连累亲友犯包庇罪会判刑吗?

时间:2019-10-10 17:00:32 浏览次数:

【案情】

男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责任,请来妻子、朋友帮忙顶包撒谎。闫某酒后驾驶车辆沿荣成市隆高线由北南行,行至夏庄镇石硼闫家村南道路处,与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王某受伤。经鉴定,王某伤构成轻伤一级。闫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害怕被查出是醉驾承担刑责,事故发生后,闫某打电话给妻子龙某、朋友姚某、阎某前来救场。后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某想要报警,但被姚某制止,并提出先由闫某支付王某2.5万元,后由阎某顶替闫某的建议,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在签订协议书后拨打了保险公司及110报警电话。交警到场后,阎某主动承认自己是肇事司机,但经多方调查询问,几人伎俩终被交警识破。现已被刑事拘留。

【张涛律师评析】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犯罪进行刑事追诉和刑事执行的正常活动。

本罪窝藏、包庇的对象是“犯罪的人”,即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不仅包括被法院宣告有罪的人还包括依法被追诉的人)。因此,窝藏、包庇一般的违法分子和已被免于刑罚处罚的人,不能构成本罪。

2、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窝藏或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

所谓窝藏、包庇犯罪分子,是指两类行为:

1、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如,把下被追捕中的犯罪分子藏于家中,等风声过后,为其出资人,让其远走高飞。

2、是作假证明包庇犯罪的人。这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假的证明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

应当指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窝藏与包庇犯罪分子行为之一,便足以成立本罪。在确定具体犯罪行为的罪名时,可根据行为人实际实施的行为来使用罪名。

3、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犯罪人本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因此,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是犯罪分子而为其提供藏身之所或物帮助,或者不了解事实而讲了客观上有利于犯罪人的证词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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