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电话:13858116084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杭州盈科律师张涛:利用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的职务之便,职务侵占怎么判?

时间:2019-10-08 17:36:48 浏览次数:

【案情】

担任由某村经济合作社与某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合资成立的某有限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的被告人莫某经人介绍,利用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的职务之便,将公司资金500万元借给了某贸易公司,但该贸易公司一直未将该笔借款归还。就某公司退出该项目进行协商,约定某建设公司将股份转让给某村合作社、前期费用由某村合作社承担。因上述500万借款一直未收回,清算时该损失将由莫某承担,被告人莫某为达到减少自己经济损失的目的,通过虚开发票、伪造合同等方式对该500万元以公司支付设计费、策划费、服务咨询费进行平账,计入某公司前期费用中。在清算后,该费用由某村合作社承担,并由与某村合作社合作的某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支付。现以职务侵占罪追究莫某的刑事责任。

【张涛律师评析】

职务侵占罪就是指公司、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利用或者将公司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应受到相应的法律的制裁。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调节基准刑,但累计增加的刑罚量不得超过基准刑: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两种情形同时具备的,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职务侵占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及募捐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确因治病、学习等生活急需而实施职务侵占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刑事.jpg

上一篇:杭州盈科律师张涛:将有毒固废偷排入运河,十人涉污染环境罪会坐牢吗?

返回到目录:回到目录

下一篇:杭州盈科律师张涛:占用公私财物并多次纠集殴打他人,寻衅滋事怎么判?

一键拨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