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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盈科律师张涛:多男一女玩群性虐!组织者涉嫌聚众淫乱罪会怎么判?

时间:2019-10-08 17:33:12 浏览次数:

【案情】

 被告人喻某某,男,被告人喻某某创建了名称为“SM部落”的QQ聊天群,群成员有60余人。该群成员“窈窈”(女,具体身份不详)向喻某某提出聚众淫乱的请求,喻某某遂即要求聚众淫乱参与人员许某某(已被行政处罚)找到8名男子参与性虐待的淫乱活动。喻某某带着许某某等6名男子和“窈窈”来到酒店附近吃饭。饭后,喻某某和“窈窈”先到维也纳酒店某房。后许某某与另1名男子(具体身份不详)也进入某房。后在该房间进行淫乱活动。现已被刑事拘留。

【张涛律师评析】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两大特征:一是聚众行为;一是淫乱行为。

聚众,是指纠集众人,是指由首要分子故意发动、纠集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于一定时间聚集于同一地点。聚众的 "众"应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但并非特指三人以上的犯罪人员。如果仅有两人,不能构成本罪。

淫乱,主要是指违反道德规范的性交行为,但除此之外,还应包括其他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行为,如聚众从事手淫、口淫、鸡奸等行为。而对于这种行为并不限于男女异性之间。行为人聚众从事这种淫乱行为的,也构成本罪,可见从理论上本罪的众人并不必然以同时含有男女二性为必要。淫乱行为一般具备如下特征:

(1)须是足以引起一般人的羞耻感情的行为。

(2)须是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的行为。

(3)须为违反善良性道德观念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的仅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淫乱活动的人;所谓多次参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至少达三以上的人。其他偶尔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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