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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盈科律师张涛:为申请电表私刻公章,男子被刑事拘留会怎么处罚?

时间:2019-09-25 17:18:18 浏览次数:

【案情】

为方便办理电表,一男子竟然私刻公安部门公章。近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犯罪嫌疑人杨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警方接到反映情况称:其部门在办理电表业务时,有几份申请人出具的公安机关盖章的材料存在异常,希望派出所予以核实。接到该情况反映,民警又比对了相关材料,发现盖有派出所印章的申请材料,竟然根本不是派出所出具。民警发现,一是申请材料格式与内容,与派出所出具的正规材料行文不符,二是所盖印章也与派出所正规印章不符。这一情况立即引起了民警重视。犯罪嫌疑人杨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张涛律师评析】

1.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该罪。

2.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

3.该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该罪。

4.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制作机关以外的人在无权限的情况下冒用制作机关的名义制造假的公文、证件、印章。以上四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行为犯。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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