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婚后第三个月。上班时,同屋的女同事抱着暖水杯神秘兮兮地问我:你发了吧?我可听说了,你们那边拆迁了,新房已经交钥匙了!”我一脸茫然。“你还不知道?我亲戚就跟你婆婆住同一片儿,人家都拿到新房钥匙了……”女同事把拆迁细节说得有鼻子有眼。恍惚中,我又听见别的同事搭腔:“我听说,家里多一口人就能多分五十平米!李某那鬼小子该不会是早知道有这政策,才着急要跟你结婚的?”房子一个月前就分下来了,本来按照人头,他们统共可以分得三小套:李某和我一套,李母李父一套,大姑姐一套。但李家人没跟她商量,直接把三小套换成了两大套,李母和大姑姐各一套,房产证都办下来了,没有李某的名,更没有我的。我觉得胸口窝被怒气鼓得生疼。现在离婚该如何维权?
【张涛律师评析】
夫妻一方的婚前房产,在婚后旧房拆迁时被拆而补偿的安置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广泛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即可以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财产。在财产的种类上也没有任何限制。除了《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涉及到的财产种类外,还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第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明确的时间界定,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约定共同财产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也可以对已经约定的财产根据夫妻双方的一件重新约定,没有严格的时间规定;
第三,约定形式的多样性。即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第四,契约优先性。在这里,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国家法律也采取的是契约优先的原则。即有契约依契约,无契约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首先取决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
第五,约定财产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如果财产一旦约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更改。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夫妻一方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