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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盈科律师张涛:销售伪造的贵金属纪念币被拘留会怎么判?

时间:2019-09-23 17:50:15 浏览次数:

【案情】

姜某交代,一年多前,他在老家开了一家网上饰品店,销售一些挂饰以及假的金银币和生肖、熊猫等普通纪念币。假币主要联系敖某制作,并销售给客户陈某。陈某打电话告诉他,现在市场上新中国成立70周年纪念币很热,其已经在网上承接了500套订货需求,让他联系制作,姜某接单后立即应允。当天下午,他收到陈某寄来的真币样本后,就联系敖某以这套真币作为样品开始印制制造假币的磨具,并且联系陆某全套制作假的鉴定证书、假的包装盒及说明书,结果令他没想到的是竟然被余杭公安一网打尽。

【张涛律师评析】

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普通纪念币和贵重金属纪念币为对象的假币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假普通纪念币犯罪的数额,以面额计算;假贵金属纪念币犯罪的数额,以贵金属纪念币的初始发售价格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作出了上述规定。这部司法解释规定,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将普通纪念币连同贵金属纪念币一概纳入假币犯罪的对象范围,主要理由是:

第一,贵金属纪念币作为国家货币具有法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对此有着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发行纪念币。纪念币是具有特定主题的限量发行的人民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

第二,贵金属纪念币发行要素规范,发售行为严肃,与其他形式的人民币并无不同。从国际惯例看,贵金属纪念币没有流通性,但是具有法偿性,即货币发行机构对贵金属纪念币的面额负有法偿义务。

第三,制售假贵金属纪念币的行为符合货币犯罪的侵害客体。制售假贵金属纪念币的行为一方面侵犯了国家货币发行权;另一方面也侵害到了货币的公共信用。

第四,制售假贵金属纪念币的行为具有多重社会危害性。除侵害国家的货币管理秩序之外,此类行为还扰乱了钱币市场秩序。以假币犯罪打击非法制售贵金属纪念币的行为,不存在罪刑失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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